💙 Gate廣場 #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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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11日 — 8月20日
🎯 活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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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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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虛擬貨幣犯罪定罪路徑解析:從傳銷到詐騙的法律認定
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爲:司法機關的定罪路徑分析
一、概述
在研究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判例時,我們可以發現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潛規則",或者說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徑依賴問題。本文將探討一些常見的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爲,司法實務中是如何確定其構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集資詐騙案作出判決,認定"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面向公衆招攬投資,並以傳銷手段發展下線,借區塊鏈技術宣傳吸引投資,但實際操控價格牟利的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較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該案涉及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種業務模式。有趣的是,主犯原本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浙江高院改判爲集資詐騙罪並判處無期徒刑,前後判決差異巨大。這體現了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在定罪邏輯上的差異。
三、常見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類型及定罪邏輯
(一) 虛擬貨幣交易行爲的合法性問題
司法機關認爲,自2017年9月國家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在境內進行代幣發行屬於"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虛擬貨幣"名義進行的公開宣傳,均屬不合規甚至違法行爲。
即使是境外發行的虛擬貨幣,最終要實現價值變現仍需與法幣兌換。虛擬貨幣的發行未獲國家認可,本身無流通價值,只是一個虛擬概念,沒有實際經濟價值。
在前述案例中,當事人發行的虛擬貨幣總量不固定,通過無償贈送代幣擴大資金規模和參與人數;平台方再通過人爲手段拉升代幣價格,營造虛假繁榮,不斷引誘新投資者入局,本質上是一種旁氏騙局。
因此,司法機關認爲虛擬貨幣交易中的發行方(賣方)行爲是違規違法的,但未明確普通參與者(買方)是否違法。
(二) 涉及虛擬貨幣的常見犯罪類型
常見的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包括:詐騙類犯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經營罪等。
詐騙類犯罪的本質是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產(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主流虛擬貨幣)。
傳銷犯罪通常分爲項目方(發幣主體)和積極參與者,以虛構項目或無真實經營背景的項目爲噱頭,形成多層架構且有返利機制,本質上也是爲騙取普通參與者的財產。
涉及虛擬貨幣的開設賭場罪常見於交易所,如一些永續合約、虛擬貨幣遊戲可能被認定爲賭博,平台方則被認定爲開設賭場。
涉及虛擬貨幣的非法經營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將虛擬貨幣(尤其是穩定幣)等同於外匯或作爲人民幣和外匯的兌換工具時涉及的外匯類非法經營罪;二是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實施經營性支付結算行爲時構成的非法經營罪。
(三) 涉及虛擬貨幣犯罪的定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分析涉及虛擬貨幣犯罪的定罪邏輯:
傳統傳銷犯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實務中需要具體到業務場景判斷,如評估某發幣平台是否構成傳銷犯罪,需審查其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爲無價值的空氣幣,參與者是否有參與門檻等。對於三個層級且三十人的條件,司法實務中採用粗放式評判模式,虛擬貨幣平台中發展的下線錢包地址很容易被認定爲三個層級以上。
詐騙的本質是行爲人騙取他人財產,通過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自身或他人財產,最終使財產權利人受損。在虛擬貨幣類詐騙案中,空氣幣雖不具價值,但可作爲行騙工具,被用來置換主流幣。
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屬特殊詐騙罪,其詐騙部分構成要件與普通詐騙罪無異。在前述案例中,司法機關將傳銷犯罪變更爲集資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行爲人雖以設定點位、層級及拉人返利方式誘使被害人投資,但本質上是通過非法集資手段,用不具實際價值的虛擬貨幣吸引投資人入場,形成資金池(主流幣),其發行的虛擬貨幣實質是用於炒作、引誘被害人進行名爲投資實爲詐騙的工具。
此外,行爲人將所得款項用於購置房產、轎車等,部分資金轉移境外,也被視爲證明其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
四、結語
目前,國內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監管政策仍存在解釋空間。雖然有觀點認爲虛擬貨幣投資屬於公民風險自擔領域,但司法機關也可能基於"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理由進行執法或司法。
然而,"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具體界定標準仍不明確,各地執法部門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在涉及虛擬貨幣案件領域,這種現象尤爲明顯。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仍需謹慎評估潛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