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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訴訟案例:加密礦機銷售構成證券的裏程碑判決
加密貨幣監管新案例:礦機銷售引發的法律爭議
2023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一家加密公司發起了一場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訴訟,指控其通過銷售名爲"加密礦機"的設備實施大規模欺詐,涉案金額高達1800萬美元。SEC在訴狀中明確要求永久禁止被告參與涉嫌的證券交易及業務活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禁止相關人員參與任何未註冊的證券發行(包括加密資產證券)。
根據2024年9月23日的判決,法官認定SEC已充分證明該公司的礦機銷售與托管協議結合構成證券,且被告通過虛假陳述制造投資回報假象。這場騙局的核心在於構建了一個看似完美的投資陷阱:投資者支付3000美元購買礦機後,被告承諾每月可獲得100美元收益,年化回報率高達40%-100%。然而,真相遠非如此美好:該公司並未將礦機用於實際挖礦,而是通過購買未挖礦的通證僞裝成收益,而最終這些通證因缺乏二級市場流動性而徹底失去價值。
該公司的商業模式具有極強的迷惑性:一方面以硬件銷售爲幌子,另一方面通過托管協議將投資者深度綁定。根據協議,公司宣稱將"完成所有工作"以實現預期回報,這種"承諾+控制"的模式成爲案件爭議的核心。
法院判決認定礦機銷售與托管協議結合構成證券交易,符合1946年SEC訴W.J. Howey Co.案的投資合同定義。這一判決不僅推翻了被告關於"未涉及證券交易"的抗辯,還明確將加密礦機納入證券監管範疇。
爭議焦點剖析:礦機交易何以被認定爲證券?
Howey測試的適用
美國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確立的投資合同四要素包括:投入資金、共同事業、期望利潤、利潤來自他人努力。被告公司的辯護核心在於:強調礦機作爲"終端用戶自用商品"的屬性,主張托管協議中的收益承諾屬於商業激勵而非證券發行,並不存在證券所需的共同事業。
然而,本案中,法官通過穿透式審查,認定控制權與收益來源的關聯性已突破商品交易範疇,也即托管協議中的收益具有證券投資收益的性質,最終將礦機交易納入共同事業範疇。具體判斷如下:
法律界的多元解讀
盡管法院判決已定,但法律界對此案仍存在顯著分歧。部分觀點認爲這是一種特定欺詐,指出SEC的指控針對的是公司的虛假宣傳與托管協議設計,並非否定礦機銷售本身,只要礦機以"終端用戶自用"形式銷售,仍可規避證券定性。
這一裁決還引發了加密行業從業者和法律學者對Howey測試的激烈討論。支持者認爲,本案體現了Howey測試"實質重於形式"的核心要義——礦機雖爲實物商品,但收益模式中發起人對系統的絕對控制權與利潤的強關聯性,已構成"共同事業"的實質特徵。反對者則警示,若此邏輯成立,所有帶有收益承諾的硬件銷售(如企業銷售設備時附贈利潤分成條款)都可能被認定爲證券,導致法律適用邊界模糊。
這種分歧本質上反映了加密資產監管面臨的深層挑戰:如何在保護投資者與鼓勵技術創新之間尋求平衡?未來亟需通過司法判例進一步釐清標準,例如明確當商品銷售附帶收益承諾時,需同時滿足"去中心化運營"(如用戶可自主決定節點操作)和"風險共擔"(如投資者需承擔設備維護成本)等條件,方可排除證券屬性。
其他加密資產證券定性案例參考
在一些知名加密貨幣相關案件中,法院也根據Howey測試對加密資產進行了證券定性。例如,在一起涉及XRP的案件中,法院認定面向機構投資者的XRP銷售符合證券定義。具體而言,發行方通過宣傳手冊明確將XRP價值與自身發展綁定,投資者購買行爲構成對共同企業的資金投入,且利潤預期完全依賴發行團隊的技術開發與市場推廣。而二級市場程序化銷售因缺乏收益承諾和投資者與發行方的直接關聯,未被認定爲證券。
在另一起涉及算法穩定幣的案例中,法院認定相關加密資產符合證券定義,核心依據是"利潤來自他人努力"標準。盡管該項目採用算法穩定機制,但通過持續信息披露和創始人的公開站臺,使投資者形成"利潤源於項目團隊努力"的合理預期。法官特別指出,去中心化程度並非證券屬性的排除標準——只要存在"發起人主導的營銷與收益承諾",即使資產交易完全通過智能合約執行,仍可能被納入監管。
加密資產證券定性的未來圖景
本案中,涉案公司通過托管協議將礦機收益異化爲金融屬性,使得投資者實質參與的是依賴發起人操作的"共同事業",而非作爲硬件的礦機本身。短期來看,該案對欺詐性包裝加密項目的行爲產生了一定的威懾,有利於維護加密資產投資者的利益;而從長期來看,本案有助於推動證券監管框架迭代。
隨着加密資產與智能合約等新技術和新概念的出現,傳統的金融場景正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簡單套用Howey測試不再能夠滿足監管需要,而是應當動態考慮項目的具體形式,平衡技術創新和依法監管的關係。總之,加密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理性與技術邏輯的深度對話,加密資產證券定性的未來圖景,正通過這樣一個個案例徐徐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