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广场专属 #WXTM创作大赛# 正式开启!
聚焦 CandyDrop 第59期 —— MinoTari (WXTM),总奖池 70,000 枚 WXTM 等你赢!
🎯 关于 MinoTari (WXTM)
Tari 是一个以数字资产为核心的区块链协议,由 Rust 构建,致力于为创作者提供设计全新数字体验的平台。
通过 Tari,数字稀缺资产(如收藏品、游戏资产等)将成为创作者拓展商业价值的新方式。
🎨 活动时间:
2025年8月7日 17:00 - 8月12日 24:00(UTC+8)
📌 参与方式:
在 Gate广场发布与 WXTM 或相关活动(充值 / 交易 / CandyDrop)相关的原创内容
内容不少于 100 字,形式不限(观点分析、教程分享、图文创意等)
添加标签: #WXTM创作大赛# 和 #WXTM#
附本人活动截图(如充值记录、交易页面或 CandyDrop 报名图)
🏆 奖励设置(共计 70,000 枚 WXTM):
一等奖(1名):20,000 枚 WXTM
二等奖(3名):10,000 枚 WXTM
三等奖(10名):2,000 枚 WXTM
📋 评选标准:
内容质量(主题相关、逻辑清晰、有深度)
用户互动热度(点赞、评论)
附带参与截图者优先
📄 活动说明:
内容必须原创,禁止抄袭和小号刷量行为
获奖用户需完成 Gate广场实名
涉虚拟货币犯罪定罪路径解析:从传销到诈骗的法律认定
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的定罪路径分析
一、概述
在研究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判例时,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些"潜规则",或者说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径依赖问题。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司法实务中是如何确定其构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作出判决,认定"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面向公众招揽投资,并以传销手段发展下线,借区块链技术宣传吸引投资,但实际操控价格牟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类犯罪定性,而非较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案涉及发币、宣传推广、营销拉盘、ICO等多种业务模式。有趣的是,主犯原本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缓刑,但后来被浙江高院改判为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前后判决差异巨大。这体现了传销犯罪和诈骗类犯罪在定罪逻辑上的差异。
三、常见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类型及定罪逻辑
(一) 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司法机关认为,自2017年9月国家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在境内进行代币发行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的公开宣传,均属不合规甚至违法行为。
即使是境外发行的虚拟货币,最终要实现价值变现仍需与法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发行未获国家认可,本身无流通价值,只是一个虚拟概念,没有实际经济价值。
在前述案例中,当事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总量不固定,通过无偿赠送代币扩大资金规模和参与人数;平台方再通过人为手段拉升代币价格,营造虚假繁荣,不断引诱新投资者入局,本质上是一种旁氏骗局。
因此,司法机关认为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发行方(卖方)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但未明确普通参与者(买方)是否违法。
(二) 涉及虚拟货币的常见犯罪类型
常见的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包括:诈骗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诈骗类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主流虚拟货币)。
传销犯罪通常分为项目方(发币主体)和积极参与者,以虚构项目或无真实经营背景的项目为噱头,形成多层架构且有返利机制,本质上也是为骗取普通参与者的财产。
涉及虚拟货币的开设赌场罪常见于交易所,如一些永续合约、虚拟货币游戏可能被认定为赌博,平台方则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涉及虚拟货币的非法经营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将虚拟货币(尤其是稳定币)等同于外汇或作为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工具时涉及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施经营性支付结算行为时构成的非法经营罪。
(三) 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定罪逻辑
以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例,分析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定罪逻辑:
传统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实务中需要具体到业务场景判断,如评估某发币平台是否构成传销犯罪,需审查其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为无价值的空气币,参与者是否有参与门槛等。对于三个层级且三十人的条件,司法实务中采用粗放式评判模式,虚拟货币平台中发展的下线钱包地址很容易被认定为三个层级以上。
诈骗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财产,通过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自身或他人财产,最终使财产权利人受损。在虚拟货币类诈骗案中,空气币虽不具价值,但可作为行骗工具,被用来置换主流币。
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属特殊诈骗罪,其诈骗部分构成要件与普通诈骗罪无异。在前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将传销犯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虽以设定点位、层级及拉人返利方式诱使被害人投资,但本质上是通过非法集资手段,用不具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吸引投资人入场,形成资金池(主流币),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实质是用于炒作、引诱被害人进行名为投资实为诈骗的工具。
此外,行为人将所得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等,部分资金转移境外,也被视为证明其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
四、结语
目前,国内投资虚拟货币并未被明确禁止,但相关监管政策仍存在解释空间。虽然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投资属于公民风险自担领域,但司法机关也可能基于"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理由进行执法或司法。
然而,"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具体界定标准仍不明确,各地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在涉及虚拟货币案件领域,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因此,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时,仍需谨慎评估潜在法律风险。